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兴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大兴区庞各庄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至12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pgzdzb@bjdx.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政府603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205174
4.登录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兴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大兴区庞各庄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庞各庄镇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农村地区,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其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法人经营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增收。
民宿经营需明确主题定位、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同时具备经营可持续性。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三条 民宿客房规模结合市、区、镇关于宅基地管理要求,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设楼层不超过1层,院外、房顶不存在简易房及私搭乱建等情况。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条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大兴区及庞各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并应当避开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
第五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
1.位于镇、村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参照上述建村〔2017〕50号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
2.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3.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七条 民宿的经营规范
1.治安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旅业治安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
自行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卫生方面: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3.食安方面:民宿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4.环保方面: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
5.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民宿经营者需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6.标识标示: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者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风险防范: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8.睦邻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九条 民宿的开办程序,如下:
1.证照办理: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注:民宿房屋建筑程度必须达到80%以上才可以申请办理。
2.民宿登记:
一是提出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填写《大兴区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及相关十项材料报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镇政府。
二是镇级审核。镇政府组织实地踏勘,对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是资料提交。镇政府统一将以下十项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大兴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区文旅局):
1.《大兴区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7.乡村民宿方位图及内部平面图;
8.乡村民宿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符合安全规定相关证明;
9.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从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四是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办公室收到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函告区公安分局安装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系统。
五是开业经营。乡村民宿安装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系统后方可正常开展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十一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镇政府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镇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镇市民活动中心报备上一季度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等情况。
第十三条 镇内经济发展办公室(经济发展)、市民活动中心(宣传文体)、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城乡建设办公室(环境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办公室(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派出所、 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水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平安建设办公室(安全管理)等部门组成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建立民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镇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进行日常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查处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形的民宿,督促其整改,并将结果于30日内上报镇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鼓励建立镇级行业协会,支持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民宿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到镇政府申请登记或报备登记事项变更、停业的由镇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民宿设施或违法经营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其他评论